- 經由精神科醫師依據DSM-IV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之患者
- 年滿18歲
- 精神症狀穩定(BPRS)
- 認知能力(MMSE)
- 教育程度為國小以上
- 若患者有嚴重腦傷和智能發展障礙之病史,及有物質濫用之診斷則排除之
若需以BPRS、MMSE作為收案標準,則需查詢是否有使用該量表對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收案或研究。但很少有研究以這兩者作為收案標準,其原因有:大多研究是以PANSS來評估精神症狀;若使用MMSE僅是用來瞭解個案的認知程度;對於慢性的定義多為「一段時間內未有急性症狀復發」、「經醫師診斷為慢性」、「一段時間內未調整用藥」。
目前我只找到一篇碩論(關於QOL量表用在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再測信度檢驗)有列為標準:BPRS等於或低於48分(精神症狀穩定)、MMSE大於或等於24分(智能狀態良好)。但我對於此標準有2個疑問。
第一,MMSE對於24分臨界值的定義是教育程度達兩年以上者應有此分數,表示受測者並無認知功能障礙;然而精神分裂症者是有認知功能問題的,只是該問題恐難以用此量表得知(因精神分裂症大多是較高階層之認知功能缺損);若以24分為標準可能會讓人誤以為所選的個案認知能力都是還不錯的,我覺得並不適合。
第二,該BPRS的標準嚴格說來並非指精神症狀穩定,而是精神症狀不明顯。然而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仍會受到精神症狀的困擾,負性症狀即為最明顯的問題,也可能仍有妄想和幻聽的症狀,個案對於症狀調適的能力是影響個案是否能回歸社區的其中一項因素(此即為「復元」的概念:即使症狀存在,仍可以獨立於社區中生活)。因此直接以一個分數做為界斷標準並不適合。
我找到最詳細的以精神症狀為收案標準(PANSS)的研究會寫,「在過去一段時間(六個月)內,PANSS分數為未有顯著的變化(PANSS在該時間內增加或減少的程度小於20%)」。表示必須要在研究正式開始前先進行PANSS兩次測驗,再篩選條件適合的個案。在目前的研究計畫中恐怕不易進行。
我在整理一些文獻所列舉的收案標準後,將此研究計畫的收案標準改為以下7項:
- 由精神科醫師依據DSM-IV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之患者
- 年滿18歲
- 教育程度為小學以上>>>需要個案能自行閱讀書面資料
- 住在社區>>>因為SFS強調受試者在社區生活的情況
- 發病時間至今至少有兩年以上
- 精神症狀穩定(3個月內未再復發、住院、或接受急性治療)、接受穩定的藥物治療(3個月內並沒有調整精神科用藥及藥量)>>>3個月是用SFS評估的時間範圍
- 無嚴重腦傷和智能發展障礙之病史,無物質濫用之診斷
這樣資料來源都需藉由病歷得之。
修改後的收案標準不知是否可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